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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价格类别释义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 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范界定用户用水性质类别及范围,根据国家法改委、建设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征得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同意,现将省人大城环资委、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释义》上通知(川人环资[2002]24号)中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的集体宿舍及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其价格分类并并入居民生活用水类别。 二、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教科文卫及社会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外国驻川非经营组织办事机构的用水。 三、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包括冶金、化工、机械、造纸、制革、纺织、印染、医药、电子和其它制造业用水。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用水纳入工业用水类别。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流转和提供商品、金融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的用水。 五、特种行业用水是指各种提供住宿收费经营的单位,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凡在上述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均列入经营服务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