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明白纸
一、调价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精神,国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一致,相应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调整后的档量及价格
在居民及非居民用气原价基础上,按联动机制顺价调整,并增加居民每户每月基础气量10立方米。调整后的档量及销售价格见下表:
类别 | 居民用气(单位:立方米/月、元/立方米) | 合表 | 非居民用气 |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单价 (元/立方米) | 单价 (元/立方米) | ||||
气量 | 单价 | 气量 | 单价 | 气量 | 单价 | |||
调整前 | 35及以下 | 1.81 | 36~55(含) | 2.17 | 55以上 | 2.72 | 1.99 | 2.61 |
调整后 | 45及以下 | 2.075 | 46~65(含) | 2.49 | 65以上 | 3.11 | 2.28 | 2.60 |
三、对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
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对调价范围内使用天然气的低收入群体给予燃气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降低生活水平,具体补贴标准及兑现方式,由相关部门另文下达。
四、执行范围
广安主城区(含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由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管网供气的城乡居民用气用户和执行合表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用户。
五、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抄见气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