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根据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
2.广安爱众电网所属广安、前锋、岳池供电区域内所有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2022年5月用电量均执行此价格。
3.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其中:核工程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
4.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尖峰时段:夏季7月26日-8月25日15:00-17:00,冬季12月26日-次年1月25日19:00-21:00,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5.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6.根据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应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新增损益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包含了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应分摊的新增损益0.63分/千瓦时。扣除分摊损益后,省级代理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浮动的购电价格为0.3497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适用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是其他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
2.上表所列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其中:核工程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
3.符合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和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尖峰时段:夏季7月26日-8月25日15:00-17:00,冬季12月26日-次年1月25日19:00-21:00,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执行尖峰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4.根据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应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新增损益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不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上表所列代理购电价格包含了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应分摊的新增损益0.63分/千瓦时。扣除分摊损益后,省级代理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浮动的购电价格为0.3497元/千瓦时。